哮喘不能要鲜花,哮喘病人家里不能放的花草

 admin   2024-05-03 16:44   6 人阅读  0 条评论

李先生是广西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副经理。2018年8月30日下班后,李某与办公室同事讨论工作直至7时30分左右,李某继续留在办公室。第二天上午11点左右,同事发现李先生悬挂在他拥有的一台健身器材上,昏迷不醒。


2019年1月10日,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,李某在办公室从事非工作相关活动时意外死亡,不符合工伤标准或不予考虑。工伤。相关伤害。李先生的家人对此表示不满,两次向法院起诉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


南宁铁路法院二级审理结果确定,李先生的死亡时间无法确认,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受伤。而且,他是靠自己购买的健身器材而死的。公安部驳回了李先生家人的诉讼,裁定李先生的死亡很可能是意外死亡,与他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。


法官说


工伤保险制度是强调劳动者的伤害与工作绩效之间的关系的制度,即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原因而发生的伤害。


认定工伤时,因工原因造成的事故,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从事生产、销售活动,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暂时满足合理、必要的生理需要而直接造成的意外伤害。还包括的情况。工作过程中因设备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。在这种情况下,李的死亡并不符合这些条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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